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是一個勞動密集型的施工作業,因參與人員數量龐大、專業工種復雜,所以在項目施工中對人員及勞動合同的管理就顯得十分重要。勞動合同是在市場經濟體制下,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建立勞動關系,訂立、履行、變更、解除或者終止雙方勞動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,是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基本依據。建筑施工勞務合同是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專業承包單位將承包(分包)工程中的勞務作業發包給勞務分包單位完成而訂立的設立、變更、終止雙方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,是維護平等主體之間民事權利義務的依據。
勞動合同與建筑施工勞務合同有一個共同特點,即兩者都是提供勞動力。但是,這兩類合同之間卻有著本質的不同。
一、法律依據不同
勞動合同是依據勞動法、勞動合同法及其相關行政法規和規章而訂立的。建筑施工勞務合同是依據合同法、建筑法及其相關行政法規和規章而訂立的。
二、合同主體不同
勞動合同的主體分別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。用人單位一方,可以是企業、個體經濟組織、民辦非企業單位,也可以是國家機關、事業單位、社會團體;勞動者一方,主要是自然人的個人,也可以是自然人的集體。
建筑施工勞務合同的主體分別是發包方與承包方。發包方必須是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總承包企業或者專業承包企業;承包方必須是具有相應勞務分包資質的企業。勞務合的主體不允許是自然人。
三、合同履行標的不同
勞動合同以勞動時間長短為履行標的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可以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、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、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。
建筑施工勞務(wu)合(he)(he)同(tong)是以完(wan)成(cheng)具(ju)體(ti)勞務(wu)作業為履行標的。發承包雙方只(zhi)能針對具(ju)體(ti)勞務(wu)作業簽訂勞務(wu)合(he)(he)同(tong),不得簽訂無具(ju)體(ti)施工內容的“聯(lian)營”、“掛靠”等勞務(wu)合(he)(he)同(tong)。